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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纠纷与解决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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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外商投资企业所涉及的法律纠纷,一般分内部与外部纠纷

  两类,前者主要是指企业投资者之间的纠纷,后者则主要是指外商投

  资企业与其他经济实体之间的合同纠纷。

  中国法律为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纠纷提供了以下途径:

  一、协商;二、调解;三、仲裁;四、诉讼。

  协商和调解,往往是纠纷产生之初采取的方法。如果双方的矛盾

  不深,有可能通过商议或第三人的说和来解决问题的话,不妨用这两

  种方式,生意人重视和气生财,不伤和气地化解矛盾,何乐而不为?

  当然,不少时候这两个方法并不灵验,因为实际情况大多是,纷争产

  生时,各方意见已严重分歧,很难再坐下来谈了。

  不过,根据实践经验,在采取上面这两种方式时,注意这样两点

  是十分有利于问题的解决的:

  一是在进行协商调解过程中,应尽量请中国律师协助。因为律师

  可帮助双方认清问题,从而更好地解决问题。

  二是协商或调解中一旦双方有了共识,就应及时用书面形式确定

  下来,特别是以前的有关法律文件或做法不规范,或法律关系比较混

  乱等情况下,签定这样的书面协议就更为重要。它会对及时解决纠纷

  和今后可能进行仲裁或诉讼起到积极的作用。

  仲裁是纠纷双方通过书面仲裁协议,或有关合同、协议中的仲裁

  条件,约定把纠纷事项交仲裁机构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有很

  多优点,所以我们往往建议客户,特别是外商采用这种方式。

  在中国,仲裁有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之分,国内仲裁,通常是指

  对国内企业、法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进行的仲裁,

  仲裁机构就是目前各地设立的仲裁委员会。而涉外仲裁,简单地说,

  就是对有国际或涉外因素的纠纷进行仲裁。涉外仲裁机构就是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但根据国际仲裁委的最新规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纠纷,无论

  有没有国际或涉外因素,都可提交国际仲裁委仲裁。

  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首先,双方可以根据纠纷的性质自行选择

  仲裁机构和适用的法律。如属国内纠纷,一般要选择国内仲裁机构,

  适用中国法律;如是涉外纠纷,则可以自由选择中国或外国的仲裁机

  构,适用中国或外国的法律。双方还可以自行选择提交仲裁事项的范 围和仲裁地点,比如选国际仲裁委作仲裁机构,就可根据自己的方便

  选北京、上海或深圳。

  其次,进入仲裁程序后,双方可以在仲裁员名单中自行选定仲裁

  员。双方可以聘请律师,特别是外商,可以聘请自己的外国律师在仲

  裁过程中,包括开庭时进行辩护。仲裁案件开庭审理通常不公开进行

  ,这样有利于保护双方的商业秘密。如认为需要,双方的任何一方都

  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还可以申请书面审理,经仲裁庭同意就可进

  行。双方可以要求仲裁用英语或其他外国语进行。

  再次,从国际仲裁委及其他仲裁机构的实践看,仲裁往往费时较

  少,不像某些诉讼案久拖不决,国际仲裁委自组庭到审结案件的时间

  通常为9个月;从裁决的效力看,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具有强制力,

  在败诉方不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特别是对新加

  坡商家来说,如果仲裁是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的,其裁决就可

  以直接申请中国法院强制执行,而新加坡法院的判决目前却还不可以。

  在采取仲裁方式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是:

  *如要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一定要书面订明仲裁条款或协议,

  上面所讲的自由选择事项,都要明确具体地规定,在选择国际仲裁委

  作仲裁机构时,可采用其示范条款,以免出错;

  *在主合同有仲裁条款的情况下,还要注意其分合同、附属合同

  等有关法律文件中仲裁条款的再制定,以免在处理与分合同或附属合

  同有关的纠纷时,对能否仲裁产生争议;

  *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则应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在选择仲裁员时,如案件本身涉及专业技术问题,则应尽量选

  择在这方面有专长的仲裁员;

  *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要提供对方的准确地址,以便各种文书的

  送达,避免拖延审期或裁定后难以执行。

  诉讼也是外商投资企业解决纠纷的方式之一。根据中国法律规定

  ,对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内部纠纷,即基于合资、合作经营合同

  产生的纠纷这种情况,中国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中国法院专属管辖而且

  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如属于国内纠纷,则应提交中国法院管辖而且要

  适用中国法律。

  下面我们简单介绍一下中国的诉讼程序等问题。 中国的法院分为最高、高级、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四级。具体应

  到哪个法院进行诉讼,基本上是同时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原则

  限制的。一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案件则根据其影响

  程度分别由其他各级法院进行一审,其中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

  院进行一审。

  经济案件的重大程度基本上是由争议金额大小决定的,比如在广

  东深圳地区,争议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就由基层法院的小额钱

  债法庭负责一审;如果金额超过了1亿人民币,则要由广东省高级法

  院负责一审了。级别管辖只是确定了法院的级别,具体由哪个地方的

  这一级法院管辖,一般又要根据被告住所地原则来确定,即由被告住

  所法院管辖,但也有不少例外情况。

  中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其中一审普通程序大致要经过起诉、立案

  受理、答辩、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判决等过程。根据法律规

  定,法院对一审案件一般应在六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六

  个月。但涉外案件不受这一限制,换句话说,就是涉外案件的审理没

  有时间限制。虽然中国的绝大多数法院是认真积极审案,不会故意拖

  延时间的,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由于没有时间限制,这确实为某些涉

  外案件的久拖不决制造了借口。

  一审后,如诉讼双方中任何一方不服判决,均可在收到判决书后

  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从而进入第二审程序。二审程序与一

  审基本一致。但对于某些上诉案件,法院可根据情况直接进行判决而

  不再开庭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我们特别提请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对商家来说,有时诉讼可能是被迫采取的纠纷解决方式。常

  在协商、调解不成,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时,纠纷的中方就很可能

  向中国法院起诉,从而迫使双方不得不进入诉讼。因此,外商对诉讼

  应有基本的认识。

  二是委托诉讼代理人问题。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律师在诉讼中比

  一般代理人享有更多的权利。因此外国公司或个人如要委任律师参加

  诉讼,则一定要委托中国律师,如委托本国律师,只能按一般诉讼代

  理人身分参与诉讼。

  三是财产保全问题。如对方有转移、隐藏财产等行为,可能使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时,就应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但通常要按法院要

  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数额应相当于要求保全的财产额。

  四是判决的强制执行。在对方不执行已生效判决时,胜诉方可申

  请一审法院强制执行。要注意申请期限,双方都是法人的,为六个月

  ;双方或一方是自然人的,为一年。在中国,“执行难”似乎是中外

  人士都知晓的事实。但近年来通过执法部门的努力,情况已有所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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