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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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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树立  来源:  阅读:

摘要股权作为一种崭新的民事权利,可以进行流通转让。优先购买权是股权转让制度中的核心权利。在股东。同等条件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实践中,因人们对优先购买权理解不同,如何适用优先购买权成为了一块盲区。本文就优先购买权的含义,侵害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以及优先购买权在适用股权赠与、股权回购等几个问题进行分析论述,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处理股权转让事宜。   股权转让   同等条件  人合性人合性,优先购买权又称先买权,是指特定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在出卖人出卖标的物第三人时,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中,价格条款是其核心条款,集中反映了的利益。只有在价格条件相同前提下,才能保障在优先购买权时,维护的利益,实现法律公平、合理的精神。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将会涉及到出的期限利益、价款受偿的风险。在行使优先购买权时,人不得超过第三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期限而主张与出卖人订立合同

《公司法》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股权转让实践中,为原股东向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不同意购买,出让股东向其他股东索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声明,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是单独的声明,也可以是全体股东会决议,拿到这些材料后,股东可以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以下本文就股权转让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做下探讨: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侵害了其他股东的优先权,如何对待该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于该问题有效因股权转让侵害了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应

合同可撤销55若原股东愿按照转让合同约定的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欲撤销撤销股权转让合同,应注意

二、

    在此情况下股东享有其享有权赠与

    72人合性,原股东充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卖方回购股权的情况下,老股东有没有优先购买权?  不享有人合性其他也会

     第三人愿购买公司的全部股权,除一个股东不同意卖,其他股东都同意这时该怎么办?实践中,第三方欲收购一个公司的全部股权,其他股东都同意卖,唯有一个股东既不买也不卖因股权为私有权利,法律无权强制股东出售。对于这种情况,常见的做法是将其他股东的股权先回过来,再与该股东谈判,以高与其他股东的股价购买该股东的股权。但能不能从制度上设计一条款规避这种情况?答案是可以的。在企业私募股权融资法律问题中,存在两种私募方经常用到的权利一是共同出售权,二是强制随售权。共同出售权是指股东如欲转让或出售股权,其他股东有权按同等价格出售给买方。强制随售权是指强制原有股东卖出股权的权利,即如果被投资企业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投资人有权要求原股东和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权,原有股权必须按照投资人与第三方谈好的价格和条件向第三方转让股权。针对该问题及《公司法》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强制出售权条款,具体为若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出售股权,其他股东放弃购买,又不愿意出售自己股权,而第三人要求购买公司全部股权时,股东有义务将自己享有的股权按照同等条随于出让股一起卖给第三人。

    随着股权转让司法实践不断的丰富,新的观点将会与时俱进,不断推出,希望能够时时与大家一起分享,共同解答相关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的问题,进一步完善股权转让制度。

1、2011

2、2009

3、2011

4、2010

5、2006

6、2006

7、<span small;="" font-family:="" \'宋体\'\"=""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border: 0px; outline: 0px; font-weight: inherit; font-style: inherit; font-family: Simsun; vertical-align: baseline;">《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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