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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就股权转让所作的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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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程军律师  来源:  阅读:

    问:公司章程就股权转让所作的限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是否有效?

答: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禁止性约定当属无效约定,但限制性约定属于有效约定。

(1)股权自由转让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现代公司制度的灵魂。我国《公司法》的条款包括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因此,股权的自由转让是《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不得禁止股权的转让,禁止股权转让的公司章程约定是无效的。

另外,公司章程虽然没有禁止股权转让,但是对股权转让的限制造成了股权转让在实质上成为不可能,比如,公司章程约定,股权的转让应经其他所有股东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可以拒绝购买。这样的公司章程约定亦属于无效。

(2)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4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虽然不能作出股权转让的禁止性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在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条件之外另行设定特定条件的,符合合同自由原则,属于有效约定。如果股权转让合同违反该约定,将导致该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公司章程为股权转让设定公司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特定条件,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公司法领域的适用,是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尊重与保护。比如,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在公司股东之间的转让作出合理的限制,可以在多个优先购买权人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时确定相应的购买比例。

另外,公司章程仅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并非禁止股权的转让,因此也并不违背股权自由转让的公司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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