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三个条件:
(1)必须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这是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因为只有在履行公司职务时,董、监、高才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2)必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董、监、高的行为必须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对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公司章程可能对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提出了更高或者更为具体的要求,这也是董、监、高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来源。
(3)必须给公司造成损失。这里的损失并未明确是否仅指直接损失,还是也包括间接损失;是否仅指实际发生的损失,还是也包括可能发生的损失。笔者认为:该损失范围的确定,应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确定保持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第四个条件,即董、监、高的违法行为与公司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董、监、高的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公司损失的原因。一般情况下,主张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告应对该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复杂的公司行为关系中,简单的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承担,未免过于草率,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在所难免。法官应根据诉讼的客观情况,在原被告之间合理的分配举证责任,以使相关诉讼活动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