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股东死亡后,2名以上继承人要求继承股权的,被继承股权该作如何处理?
答:公司某股东死亡,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公司章程也没有关于股东资格继承的规定。该死亡股东有2名同一顺序继承人,且2人均向法院主张继承该股东在公司的股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直接判决2名继承人共同继承股东资格并共有该股权;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在查明2名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基础上判令2名继承人各自分别继承股东资格,成为公司股东,享有公司股权。
上述两种意见的分歧在于,股权被多人继承时,法院是可以判令共同继承股东资格并共有股权?还是在查明继承人继承份额的基础上,判令继承人分别继承股东资格并成为公司股东?
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方式,理由是:
(1)我国公司立法并无股权共有的明确规定,目前关于股权共有也仅存在于理论探讨阶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由于该意见是1988年4月颁布的,而我国《公司法》1993年12月才颁布,故该意见所指遗产并不包括公司股权。
(3)股权与股东资格是一一对应关系,具备股东资格才享有股权,享有股权也就具备股东资格。由于二人以上自然人在对外关系上终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如果承认二人以上自然人对股权共同共有,实际上在法律上还是无法确定到底谁是股东,谁享有股权。
(4)承认股权共有,若干共有人如何行使股权,也将是个难题。如果由共有人推举股东代表来行使股权,实际上此时真正成为公司股东的是股东代表,而被代表的所谓的股权共有人根本就不是公司股东,无法享有公司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