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股东代表诉讼中,如何确认公司的法律地位?
答:民事诉讼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有自己独立于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或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辅助诉讼一方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民事诉讼第三人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有独立于原告和被告的诉讼请求的第三方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的第三方当事人。
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的法律地位应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理由如下:
(1)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原告,并不具有实体诉权和程序诉权,只是代位行使本属于公司的诉权。公司既是实际上的权益受损者,也是胜诉后利益的真正归属者。因此,公司与所进行的诉讼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公司应作为当事人加入诉讼。
(2)公司虽然可以加入诉讼,但是其身份却不能是原告或者被告。因为股东代表诉讼之所以得以提起,就是因为公司不行使诉权,故公司无法作为原告;而被告是损害公司利益的主体,将公司列为被告又不符合逻辑。因此,公司的法律地位只能是第三人。
(3)公司参与诉讼后可以不主张任何实体权利,只是提供证据,协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实,承受诉讼后果,同时防止原告股东的不当诉讼行为。因此,公司应该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参与股东代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