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理解公司设立登记的法律效果?
答:公司设立登记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公司设立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后,即发生以下法律效果:
(1)公司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我国《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公司凭据此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公司在登记注册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2)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公司即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3)公司取得名称专用权。申请设立登记的公司,其名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公司可以使用该名称并以其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公司对登记的名称享有名称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