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问答 >> 文章正文
公司减资如何通知债权人才是有效的?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程军律师  来源:  阅读:

《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该条的规定,公司的通知义务有二,一是“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二是“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在履行通知义务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也就是说,公司在作出减资决议时,对其已知的或应知的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该通知义务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穷尽公司所能够掌握的一切有效联系方式将公司减资决议通知债权人。这里所要强调的就是通知的有效性,公司不得选择性的选用无效通知方式,而摈弃有效通知方式,以逃避自己的通知义务。

2、公司在履行了有效通知方式后,还应在报纸上公告,这是为了保证通知的严密性。既是保证潜在债权人能够通过公告方式获得公司的减资信息;同时也是保护了公司利益,避免公司因不知潜在债权人的存在,而无法实现减资的目的。

3、如果公司在减资时,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的义务,公司股东又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的,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在公司减资数额范围内,就该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董事会议事规则(范本)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详细流..
·公司实际控制人概念辨析..
·如何理解《公司法》第18..
·公司治理中股东、董事、..
·新三板上市条件
·如何理解《公司法》第50..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继..
·企业改制方案(规范样本..
·如何揭开公司面纱?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