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司法》第50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那么,何为“股东人数较少”?,又何为“规模较小”呢?《公司法》中并没有明确答案。
但根据《公司法》第24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在50这个数字内考量,笔者认为,至少股东人数在25以上,才能视为股东人数较多,而股东人数在25以下,都应视为“股东人数较少”。
再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笔者认为,所谓“规模较小”至少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关于中小微型企业的界定标准。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4条的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1)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2)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3)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4)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5)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7)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8)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9)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0)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